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242,2012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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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福祥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福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福祥因偽證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陳福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3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45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59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60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494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0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34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15日確定;

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52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57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6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30日、20日,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601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拘役40日、30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拘役60日確定;

前揭有期徒刑部分,經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0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

另因偽證案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22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與前揭有期徒刑5年6月部分接續執行,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於民國96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3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6912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0月1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9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7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691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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