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243,2012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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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藍家豪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01年3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6912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1年9月23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 佩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琬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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