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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國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國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趙國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各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7日以100年度聲字第3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等情,有本院99年度易字第219號、第647號、100年度易字第313號、第350號刑事判決、100年度簡字第71號、第686號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聲字第346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足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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