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261,201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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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仲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仲沂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簡仲沂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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