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265,2012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莊秀琴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林莊秀琴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2月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遭收押期間諸多不便,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被告會全力配合審判等語。

三、查被告所犯連續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甫經本院於101年3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在案,犯行明確,且被告係87年間為本案犯行,自本案審理時即逃逸無蹤,經本院於90年5月2日發佈通緝在案,直至101年2月2日始緝獲到案而經本院執行羈押,則被告有長期逃亡之事實相當明確,且其所涉犯之偽造文書、詐欺等罪,詐騙被害人金額達百餘萬元,迄未能賠償被害人分毫,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規避刑法審判、執行之可能,且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自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

況聲請人上開聲請,核非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理由,從而,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