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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莊秀琴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林莊秀琴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2月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遭收押期間諸多不便,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被告會全力配合審判等語。
三、查被告所犯連續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甫經本院於101年3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在案,犯行明確,且被告係87年間為本案犯行,自本案審理時即逃逸無蹤,經本院於90年5月2日發佈通緝在案,直至101年2月2日始緝獲到案而經本院執行羈押,則被告有長期逃亡之事實相當明確,且其所涉犯之偽造文書、詐欺等罪,詐騙被害人金額達百餘萬元,迄未能賠償被害人分毫,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規避刑法審判、執行之可能,且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自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
況聲請人上開聲請,核非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理由,從而,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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