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267,2012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建凱
具 保 人 林立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101年執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立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方建凱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鈞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林立偉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於案件執行時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檢附送達回證3 紙、原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拘票2 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 紙、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2 紙等資料(均影本)在卷可稽,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經本院複核無異,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 萬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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