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272,201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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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宏志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宏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4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546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2年4月20日。

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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