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274,201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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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明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德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李明德因犯附表等2 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更正附表編號2 所示之犯罪時間為民國99年10月30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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