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275,201204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識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1年度執字第628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毛重共參點貳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陸包(含袋毛重共柒點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識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0月6日以100年度偵緝字第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4157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

惟被告所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毛重共3.2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6包(含袋毛重共7.6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