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282,201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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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戴嘉葵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犯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嘉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戴嘉葵因涉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千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2398號卷宗,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場執行,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故聲請人請求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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