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285,201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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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志明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明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楊志明前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8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11月4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4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835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4月2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3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85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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