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315,201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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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義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義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義成前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核准假釋,仍認有為「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有臺灣宜蘭監獄輔導評估紀錄可稽,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第38條第2項所列第1至第6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 佩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琬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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