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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李柏榮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怡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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