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訴,55,2012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陳政隆
即 被 告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林志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3月20日101年度訴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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