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訴,58,2012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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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樹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3 月16日101 年度訴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樹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沈樹芬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被告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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