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附民,34,201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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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黃鈺傑
被 告 盧文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08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恐嚇等刑事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08號),已於民國101年3月28日第一審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4月1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則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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