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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惠美
選任辯護人 曾文杞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5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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