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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8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雅斐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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