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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奇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槍砲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奇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奇汶前因槍砲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01年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464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3年4月30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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