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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胡光祖
被 告 林嫚柔
上列被告因涉犯妨害名譽案件,由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44號審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嫚柔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即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4號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遭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卓怡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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