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侵重訴,1,201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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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少棋
選任辯護人 余鑑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少棋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劉少棋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第332條第2項第2款之強盜而強制性交罪嫌、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嫌,犯嫌重大,且有勾串證人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衡情足認被告有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大,若命具保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起收押被告。

二、茲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為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1年5月3日起,予以延長被告之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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