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建邦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建邦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吳建邦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停止羈押,本院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林琬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