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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怡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拾伍包(驗餘淨重共拾點肆肆陸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怡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3月20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77號、第64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所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5包(驗餘淨重共10.4469公克),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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