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侵附民,11,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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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BA000-A11208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BA000-A11208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BA000-A11207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原 告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BA000-A112084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BA000-A112084、BA000-A112085、BA000-A112077 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杏奇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20號、第22號、113年度侵訴字第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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