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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鄭萬春
被 告 張舜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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