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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原告林志和
被告陳威丞
被告林志燁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274號),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06號案件受理,因被告二人均自白犯行,且本件事證明確,本院合議庭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件逕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基簡字第578號),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
法官施添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7日
書記官謝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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