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附民,588,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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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88號
附民原告 賴佳君

附民被告 林政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75、506、56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李 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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