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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00號
原 告 温苡婷
被 告 林恩竹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91號、第3625號),暨檢察官移送併辦(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038號),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81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112年11月28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移送併辦事實均自白坦認有罪之陳述,復經本院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由被告、檢察官同意,且本院認本件事證明確,宜適用簡易程序,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逕改依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基金簡字第39號),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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