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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46號
原 告呂美瑤
被告謝宗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金簡字第1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呂美瑤對被告謝宗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施又傑
法官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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