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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禎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222號、第5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禎山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禎山經診斷有思覺失調症,且因精神病症狀與認知功能退化,持續住院治療,不適合到庭應訊等情,有暘基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是以,被告目前病況並不適合出庭應訊,其確有因疾病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之情,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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