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訴,214,2024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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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4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己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0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己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事實
一、黃己開係國都旅館(址設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1至4樓)之負責人,其姪子黃仕德係網路遊龍資訊館(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地下層)之負責人、姪女黄佩玲係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址設基隆市○○區○○路000○0號1樓)之負責人,黃仕德與黃佩玲為兄妹(其等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其等均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均知悉營利機構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給消費者,應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作為營業人與買受人雙方分別保存與收執的制式憑證,且財政部為防止逃漏稅、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設有統一發票獎金,於每單月25日開獎,買受人於每單月25日開獎發現中獎,得憑收執之統一發票上的流水號碼(即發票號碼),於開獎後兌換統一發票獎金,又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5、6目之規定:「(五)五獎:統一發票末4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4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1,000元、(六)六獎:統一發票末3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3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200元。」即於每連續1000號之統一發票中必有數張可獲六獎之統一發票,且於每連續10000號之統一發票中必有數張可獲五獎之統一發票。其等竟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7年10月至000年00月間,分別利用上揭3家商號之收銀機,指示員工不定期於短時間內連續不實開立大量且銷售金額僅新臺幣(下同)10元至30元不等之二聯式統一發票,藉以增加中獎機率。再於各該期統一發票開獎後,由附表所示之領獎人(包含黃佩玲自己,暨黃仕德、黃佩玲、黃己開之多名近親、熟識友人在內),於附表所示之領獎日期,持中得五獎或六獎之如附表所示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兌領獎金,合計金額達4萬6400元,而詐得上開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並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會計憑證等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屬於傳聞之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黃己開於本院審理時均稱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第188至199頁),而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證據證明係違背法定程序或違反陳述者意願所取得,且本院認為均適當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均應有證據能力;而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亦查無係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自均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認定之理由:
 ㈠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行,辯稱:我與被告黃仕德、黃佩玲為3家不同獨立企業體,帳務不可混同。我經營多家企業,無可能事必躬親,依據相關證人證述,我均未接觸開立發票,我並非行為人。統一發票中獎率低,開獎亦依公開程序經合法審查兌獎,未載明買受人之發票任何人均可持有處分,商家亦無法查證領獎人與消費人是否同一。開立發票商家需負擔營業額5%之稅金,依中獎機率所中之獎金與繳稅額相較顯然虧本。國都旅館係以舊式收銀機開立發票,無法自動上傳、統計、製作報表,並非電子計算機,更非使用電子方式處理資料之商業,屬小型商業體,無須設置帳冊即可營業,負責人無須簽章完成記帳,統一發票也並非商業會計憑證,因附表之統一發票均無載買受人統一編號,僅能作為兌獎領獎使用。復純水、飲料、泡麵成本甚低,實質有翻數倍的高暴利,網咖計時收費,小額發票為常態,統一發票茶葉蛋僅10元市場上並不特殊,中獎還是要看機遇、命運云云。 
 ㈡被告係國都旅館之負責人,其姪子黃仕德係網路遊龍資訊館之負責人、姪女黄佩玲係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之負責人,黃仕德與黃佩玲為兄妹,其等均知悉營利機構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給消費者,應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且統一發票亦有相關兌領獎金之規定,亦有一定之中獎機率,於107年10月至000年00月間,上揭3家商號之收銀機均有不定期於短時間內連續開立大量且銷售金額僅新臺幣10元至30元不等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嗣由附表所示之領獎人,於附表所示之領獎日期,持中得五獎或六獎之如附表所示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兌領獎金合計金額達4萬6400元等事實,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偵4042卷一第15至21頁、卷二第335至337頁,本院卷第123至126頁、第185至201頁、第255至266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黃仕德、黃佩玲之供述、證人蘇佩君、謝美雲、黃韻昇、李郭娥、薛梓明、許文慶、許歐準、朱雪鳳、李淑霞、洪景茵、許淑華、呂明良、黃棋瑞、黃麗蓽、徐鈺媛、牟中凡、張珮辰、黃韻達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4042卷一第31至33頁、第43至51頁、第59至63頁、第73至78頁、第85至88頁、第89至92頁、第107 至112 頁、第113至116頁、第139 至143 頁、第145至148頁、第167 至170 頁、第207 至210 頁、第211至215 頁、第239 至242 頁、第267 至271 頁、第285 至289頁、第295 至299 頁,卷二第317至319頁、第335至337頁、第415至417頁、第429 至430 頁、第457 至459 頁、第469至470 頁、第481至482頁、 第517至518頁、第535至536頁、第543至544頁、第557至558頁、第587至588頁、第597至598頁、第607至608頁、第613至614頁、第633至635頁、第639至641頁,本案卷第185至201頁)),並有國都旅館商業登記抄本、如附表所示領獎人統一發票存根聯影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信義稽徵所109 年1 月7 日朱雪鳳電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財政部北區國税局109 年9 月22日函及所附之「涉案期間中獎發票領獎人分析表」、「各領獎人兌獎情形彙整表」、「無發票影本清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0 年1 月5 日函及所附之「中獎統一發票異常情形彙整表」、「統一發票存根聯影本」、網路遊龍資訊館、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國都旅館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偵4042卷一第29頁、第37至41頁、第55至57頁、第67至68頁、第81至83頁、第94至100頁、第118至133頁、第150至161頁、第171 頁、第175至202頁、第217頁、第221至234頁、第274至282頁、第292至294頁、第303至305頁、第317至376頁,卷二第3至178頁、第179 至183 頁、第649 至653頁),此部分之事實均堪認定。
 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詳析卷內事證,被告及同案被告所經營之上開商家,確有不定期於短時間內連續開立大量且銷售金額甚小發票,以牟得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以獲利之情,茲說明如下:
 ①附表所示之兌獎人,多數係被告或共同被告黃仕德、黃佩玲之近親、熟識友人或國都旅館工作人員,少數非屬上開人等者,亦係輾轉自上開人等處或以不明方式取得發票,或無法提出其有確實消費之合理解釋,難以認定確有實際消費事實存在: 
 ⑴附表之領獎人黃己泰、杜素珍,分別為被告之胞弟及弟媳;黃佩雯、黃佩玲之雙親為黃己泰與杜素珍,吳玲錦係被告之前配偶,黃韻成、黃韻達、黃韻昇均為被告之子,黃凱汶、黃振輝分別係黃韻成之配偶及岳父,有被告之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相關人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考(見偵4042卷二第243 至273 頁、第343 至355 頁、第361 至367 頁、第373 至379 頁、第383 至407 頁、第647至648頁、第735至740頁 )。
 ⑵證人即附表之領獎人薛梓明證稱:我為共同被告黃仕德、黃佩玲之母杜素珍修理機車,杜素珍以統一發票供充抵修理機車之價金,從未至網路游龍資訊館消費過等語(見偵4042卷一第85至88頁、第89至92頁,卷二第535至536頁、第543至544頁)。
 ⑶證人即附表之領獎人朱雪鳳證稱:我受杜素珍所託,赴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打掃,杜素珍即以數張中獎之統一發票相贈,因不諳使用電腦,不曾赴網路游龍資訊館、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等語(見偵4042卷一第167至170頁,卷二第587至588頁、第597至598頁)
 ⑷證人即附表之領獎人黃韻昇與蘇佩君係男女朋友關係,2人均證稱:其等均曾出借國民身分證與被告前配偶吳玲錦,吳玲錦即以其等名義為統一發票兌獎領取獎金,然吳玲錦並未將獎金交予其等,蘇珮君未曾至國都旅館1樓之微笑義大利麵店消費等語(見偵4042卷一第31至33頁第59至63頁,卷二第633至635頁、第639至641頁)。  
 ⑸證人即附表之領獎人牟中凡、張珮辰、徐鈺媛固各證稱:其等均係共同被告黃佩玲之國中同學或大學同學,其等有前往各相關商家為實際消費等語,惟均無法詳細交代其等實際消費內容及前往各商家之具體路線,顯有可疑(見偵4042卷二第457 至459 頁、第469至470 頁、第481至482頁)。
 ⑹證人即附表之領獎人黃麗蓽證稱:我退休後偶爾會去國都旅館幫忙工作,中獎的發票應該是我買水喝國都旅館開的發票,當時應該是運氣比較好才會多次中獎等語(見偵4042卷二第429 至430 頁)。
 ⑺證人即附表之領獎人謝美雲證稱:案發時我在國都旅館工作,收銀機統一發票是開在2樓微笑義大利麵客人需要統一發票時,才用國都旅館1樓收銀機開二聯式統一發票,但我是109年11月1日以後才幫忙開發票,我從未在國都旅館內之微笑義大利麵店1次購買多瓶飲料,要求國都旅館櫃檯人員依購買瓶數開立數張發票,我不記得中獎的發票是哪個櫃檯人員開給我的,可能是我這4次中獎都剛好碰到有客人買多瓶飲料要求櫃檯人員開多張發票,我不知道為什麼這麼巧等語(見偵4042卷一第43至51頁)。
 ⑻證人即附表之領獎人李郭娥證稱:我案發時在國都旅館櫃檯做代班人員,櫃檯人員需要開統一發票,是微笑義大利麵客人需要統一發票時,才用國都旅館櫃檯開統一發票給客人,我中獎的4張發票,是我在微笑義大利麵買飲料中獎,我無法解釋為何我中獎的發票是在1分鐘內開立多張發票其中之一等語(見偵4042卷一第73至78頁)。 
 ⑼證人即附表之領獎人呂明良證稱:我是計程車司機,駕駛計程車載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乘客自基隆市中正區八斗子地區至基隆火車站後,該乘客即以統一發票供充抵車資之用,我從未至網路游龍資訊館、網路游龍資訊館中和分店消費過等語(見偵4042卷一第285至289頁,卷二第543至544頁、第557至558頁)。
 ⑽證人即附表之領獎人李淑霞、洪景茵均證稱:李淑霞長期在基隆幫忙打掃,曾於赴基隆市○○區○○路00巷0號1樓之卡拉OK店打掃,會幫服務生代喝酒,客人會至少給200元獎金,有一位真實姓名不詳之男性客人除了給200元獎金外,還會以數張統一發票相贈,經對獎後中獎者即由女兒洪景茵前往兌領,其等均未曾赴網路遊龍資訊館、網路游龍資訊館中和分店消費等語(見偵4042卷一第207至210 頁、第211至215 頁、第239 至242 頁,卷二第607至608頁、第613至614頁)
 ⑾證人即附表之領獎人許文慶、許歐準均證稱:其等係夫妻共同經營魚攤,販售鮮魚時曾有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客人多次以中獎發票充抵購魚價金所給付,其等從未曾赴網路遊龍資訊館、網路游龍資訊館中和分店消費等語(見偵4042卷一第107 至112 頁、第113至116頁、第139 至143 頁、第145至148頁)。
 ⑿證人即附表之領獎人許淑華證稱:附表所示由我兌領之發票,均係在基隆市安樂區新西街附近所拾獲,我曾1次拾獲6張發票,且6張均有中獎,未曾赴網路遊龍資訊館、網路游龍資訊館中和分店網咖消費等語(見偵4042卷一,第267 至271 頁,卷二第415至417頁)。 
 ②被告雖辯稱小額發票為法所不禁,然則於短時間內連續開立小額發票,顯與一般人認知之營業模式顯有不符: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0 年1 月5 日函中所附「中獎統一發票異常情形彙整表」可知,附表所示中獎之統一發票總共180張,然中獎之統一發票前後9張統一發票之開立時間及金額,多數均在短時間內連續開立,且發票開立金額均在10至30元間,此與一般營業人於各該營業日售出商品之時間應係分散、零散,甚而有離、尖峰之情形迥異。更況被告所開立者均屬極小額之發票,按所需繳納之營業稅更屬微小,非如被告所云純係虧本生意,又實務上商家於短時間內大量虛開小額發票以詐領發票獎金之案例並非首例,所在多有,可見卷內多篇法院實務判決即是明例,是以被告此部分所辯,亦不可採。
 ③綜上,被告所經營之國都旅館,及同案被告黃仕德、黃佩玲所經營之網路遊龍資訊館、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之3台收銀機,既有不定期於短時間內連續開立大量且銷售金額甚小發票,且均非有實際交易、消費存在,兌獎人又多數係被告或共同被告黃仕德、黃佩玲之近親、熟識友人或國都旅館工作人員,或係輾轉自上開人等或以不明方式取得發票,均無法提出其有確實消費之紀錄,顯係藉由統一發票前數五、六獎之固定且必定之中獎機率以牟取中獎獎金之目的而為之,並嗣轉交多名親友分散兌領統一發票獎金之方式以獲利,至為灼然。
 ㈣被告雖辯以其與共同正犯黃仕德、黃佩玲分屬3家不同商業體之負責人云云,然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再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乙、丙犯罪,雖乙、丙彼此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雖與同案被告黃仕德、黃佩玲係經營不同商號,然其等為伯姪關係,當屬至親關係,又附表所示之兌獎人有多持2至3家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者(許文慶、朱雪鳳、洪景茵、許淑華、杜素珍、呂明良、牟中凡、徐鈺媛),顯見均係為可取得大量統一發票以詐取統一發票獎金之目的,形塑不實之交易流程,並分以不同商家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轉交多名親友分散兌領統一發票獎金等任務,彼此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且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是以其等確屬共同正犯,要無疑義。
 ㈤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所謂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應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商業登記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同條第二項規定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足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4號意旨參照)。被告既係國都旅館之負責人,有前述商業登記抄本存卷可參,其確係商業會計法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無疑,又其雖辯稱並未由其本人親力親為開立發票,然其係國都旅館之負責人,需負擔盈虧重責,對國都旅館之員工管理、事務綜理均有決定之權限,就卷內事證而言,雖無法確悉如附表所示之發票實際為何人所開立,然則若非被告基於負責人之身分指示櫃檯員工所為,當於平日檢討經營狀況、核銷稅務時即可立馬發現櫃檯人員有連續不定期於短時間內連續開立大量且銷售金額甚小發票開立情事,斷無可能於本案長達1年以上時間毫無所覺,唯一解釋即係被告本人指示櫃檯員工所為,是以被告辯稱其並非本案犯罪行為人云云,要屬無稽。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均不足採信,其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所謂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次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係針對未以電子化方式處理會計資訊之商業,在藉由傳統人工逐筆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階段,均可能有登載不實之行為,方就「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登載不實分別規定;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款之罪,則係針對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僅需由傳統人工將會計資料輸入或輸入電子化會計資料處理系統後,系統即自動製作產生記帳憑證並過帳及製作報表,而無需傳統以人工方式製作逐筆過帳及製作報表而言。經查,被告所經營之國都旅館所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均屬2聯式收銀機發票,2聯式收銀機發票係以人工方式操作收銀機按鍵,不必與電腦或網際網路連線即可打印至紙捲上,其中1聯由營業人保留供國稅局查核之用,並用來申報每1期營業稅,1聯交付予實際之消費者,於本案即係附表所示之兌獎人收執,是以開立發票之過程仍係以傳統人工逐筆填製會計憑證,與電子化會計資料處理系統尚屬無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款之輸入不實資料於電子計算機罪,容有未洽。惟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與輸入不實資料於電子計算機罪法定刑均相同(皆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且經本院告知該法條(見本院卷第124頁),已充分保障被告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依審理之結果,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予以變更應適用之法條。
 ㈡被告與黃仕德、黃佩玲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指示國都旅館員工為多次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犯行,均係於詐領各期獎金之單一犯意下,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且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應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行為,固然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且均係基於詐得統一發票獎金之犯罪目的而為,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指示國都旅館不詳員工虛開大量小額之二聯式發票,並分散多名親友兌換獎金,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會計憑證等課稅管理之正確性,亦詐得為數非寡之獎金,所為應予非難,且犯後始終矢口否認犯行,難認其有悛悔之意,犯後態度不佳,難就科刑部分給予有利之考量,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見卷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智識程度、職業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6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倘若共同正犯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㈡被告所經營之國都旅館部分,因不實開立統一發票兌獎詐領之獎金固為14800元如前述,然兌獎之人分如附表所示之杜素珍、黃己泰、徐鈺媛、黃振輝、黃韻昇、黃韻達、黃韻成、吳玲錦、黃凱汶、黃棋瑞、黃麗華、謝美雲、李郭娥、蘇佩君,雖其中多與被告有親誼關係如前述,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上開人等將其兌領之獎金,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轉交予被告獲取,亦無證據堪以認定上開人等明知係被告以違法行為而取得、或因被告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或被告為其等實行違法行為,因而取得兌領之獎金共計14400元,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至同案被告黃佩玲所兌領之國都旅館開立之2張統一發票中獎金額400元部分,應於其所涉犯罪案件中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星汝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明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曾淑婷
   法 官李謀榮
   法 官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陳彥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序號
營業人名稱
期別
發票字軌
領獎日期
領獎人
中獎金額
1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2
LD00000000
108年4月22日
薛梓明
 200元
2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2
LD00000000
108年4月22日
薛梓明
 200元
3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2
LD00000000
108年4月22日
薛梓明
 200元
4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2
LD00000000
108年4月22日
薛梓明
 200元
5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2
LD00000000
108年4月22日
薛梓明
 200元
6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2
LD00000000
108年4月22日
薛梓明
 200元
7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2
LD00000000
108年4月22日
薛梓明
 200元
薛梓明部分小計:
 1,400元
1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712
JJ00000000
108年4月21日
許文慶
 200元
2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712
JJ00000000
108年4月21日
許文慶
 200元
3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712
JJ00000000
108年4月21日
許文慶
 200元
4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712
JJ00000000
108年4月21日
許文慶
 200元
5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712
JJ00000000
108年4月21日
許文慶
 200元
6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6
PW00000000
108年10月14日
許文慶
 200元
7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6
PW00000000
108年10月30日
許文慶
 200元
8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6
PW00000000
108年10月14日
許文慶
 200元
9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6
PW00000000
108年10月14日
許文慶
 200元
10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2
LD00000000
108年6月2日
許文慶
 200元
11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2
LD00000000
108年6月2日
許文慶
 200元
12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2
LD00000000
108年6月2日
許文慶
 200元
13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2
LD00000000
108年6月18日
許文慶
 200元
14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2
LD00000000
108年6月18日
許文慶
 200元
15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2
LD00000000
108年6月2日
許文慶
 200元
許文慶部分小計:
 3,000元
1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2
LD00000000
108年4月27日
許歐準
 200元
2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4
MZ00000000
108年7月23日
許歐準
 200元
3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4
MZ00000000
108年7月23日
許歐準
 1,000元
4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4
MZ00000000
108年8月22日
許歐準
 200元
5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4
MZ00000000
108年8月22日
許歐準
 200元
6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4
MZ00000000
108年8月22日
許歐準
 200元
7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4
MZ00000000
108年8月3日
許歐準
 200元
8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6
PW00000000
108年10月19日
許歐準
 200元
9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6
PW00000000
108年10月19日
許歐準
 200元
10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6
PW00000000
108年10月19日
許歐準
 200元
11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6
PW00000000
108年10月19日
許歐準
 200元
12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6
PW00000000
108年10月19日
許歐準
 200元
許歐準部分小計:
 3,200元
1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4
MZ00000000
108年8月20日
朱雪鳳
 200元
2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4
MZ00000000
108年8月20日
朱雪鳳
 200元
3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4
MZ00000000
108年8月20日
朱雪鳳
 200元
4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4
MZ00000000
108年8月20日
朱雪鳳
 200元
5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4
MZ00000000
108年8月20日
朱雪鳳
 200元
6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6
PW00000000
108年10月18日
朱雪鳳
 200元
7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6
PW00000000
108年10月18日
朱雪鳳
 200元
8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6
PW00000000
108年10月18日
朱雪鳳
 200元
9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6
PW00000000
108年10月18日
朱雪鳳
 200元
10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6
PW00000000
108年10月18日
朱雪鳳
 200元
11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712
JJ00000000
108年4月9日
朱雪鳳
 200元
12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712
JJ00000000
108年3月18日
朱雪鳳
 200元
13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712
JJ00000000
108年4月9日
朱雪鳳
 200元
14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712
JJ00000000
108年3月18日
朱雪鳳
 200元
15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712
JJ00000000
108年4月9日
朱雪鳳
 200元
16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712
JJ00000000
108年3月18日
朱雪鳳
 200元
17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2
LD00000000
108年5月11日
朱雪鳳
 200元
18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2
LD00000000
108年5月11日
朱雪鳳
 200元
19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2
LD00000000
108年5月11日
朱雪鳳
 200元
20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2
LD00000000
108年5月11日
朱雪鳳
 200元
21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2
LD00000000
108年5月11日
朱雪鳳
 1,000元
22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4
MZ00000000
108年7月18日
朱雪鳳
 200元
23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4
MZ00000000
108年7月18日
朱雪鳳
 200元
24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4
MZ00000000
108年7月18日
朱雪鳳
 200元
25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4
MZ00000000
108年7月18日
朱雪鳳
 200元
26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8
RT00000000
108年12月10日
朱雪鳳
 200元
27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8
RT00000000
108年12月10日
朱雪鳳
 200元
28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8
RT00000000
108年12月10日
朱雪鳳
 200元
29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10
TQ00000000
108年12月24日
朱雪鳳
 200元
朱雪鳳部分小計:
 6,600元
1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2
LD00000000
108年4月20日
洪景茵
 200元
2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2
LD00000000
108年4月20日
洪景茵
 200元
3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2
LD00000000
108年4月25日
洪景茵
 200元
4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8
RT00000000
108年11月20日
洪景茵
 200元
5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8
RT00000000
108年11月20日
洪景茵
 200元
6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8
RT00000000
108年11月20日
洪景茵
 200元
7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8
RT00000000
108年11月20日
洪景茵
 200元
8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8
RT00000000
108年11月20日
洪景茵
 200元
9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8
RT00000000
108年11月20日
洪景茵
 200元
10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8
RT00000000
108年11月20日
洪景茵
 200元
11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8
RT00000000
108年11月20日
洪景茵
 200元
12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8
RT00000000
108年11月20日
洪景茵
 200元
13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8
RT00000000
108年11月20日
洪景茵
 200元
14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8
RT00000000
108年11月20日
洪景茵
 200元
15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10
TQ00000000
108年12月13日
洪景茵
 200元
16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10
TQ00000000
108年12月13日
洪景茵
 200元
17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10
TQ00000000
108年12月13日
洪景茵
 200元
18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10
TQ00000000
108年12月13日
洪景茵
 200元
洪景茵部分小計:
 3,600元
1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712
JJ00000000
108年4月17日
許淑華
 200元
2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712
JJ00000000
108年4月17日
許淑華
 200元
3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712
JJ00000000
108年4月17日
許淑華
 200元
4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712
JJ00000000
108年4月17日
許淑華
 200元
5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712
JJ00000000
108年4月17日
許淑華
 200元
6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712
JJ00000000
108年4月17日
許淑華
 200元
7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2
LD00000000
108年4月29日
許淑華
 200元
8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2
LD00000000
108年4月29日
許淑華
 200元
9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4
MZ00000000
108年7月26日
許淑華
 200元
許淑華部分小計:
 1,800元
1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2
LD00000000
108年4月20日
杜素珍
 1,000元
2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8
RT00000000
108年11月18日
杜素珍
 1,000元
3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8
RT00000000
108年11月18日
杜素珍
 1,000元
4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4
MZ00000000
108年6月28日
杜素珍
 200元
5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4
MZ00000000
108年6月28日
杜素珍
 200元
6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4
MZ00000000
108年6月28日
杜素珍
 200元
7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4
MZ00000000
108年6月28日
杜素珍
 200元
8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4
MZ00000000
108年6月28日
杜素珍
 200元
9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10
TQ00000000
108年12月23日
杜素珍
 200元
10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10
TQ00000000
108年12月23日
杜素珍
 200元
11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10
TQ00000000
108年12月23日
杜素珍
 200元
12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10
TQ00000000
108年12月23日
杜素珍
 200元
13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10
TQ00000000
108年12月23日
杜素珍
 200元
14
國都旅館
10710
GM00000000
108年1月15日
杜素珍
 200元
杜素珍部分小計:
 5,200元
1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8
RT00000000
108年11月22日
呂明良
 200元
2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8
RT00000000
108年11月22日
呂明良
 200元
3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8
RT00000000
108年11月22日
呂明良
 1,000元
呂明良部分小計:
 1,400元
1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712
JJ00000000
108年2月27日
吳再添
 200元
2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712
JJ00000000
108年2月27日
吳再添
 200元
吳再添部分小計:
 400元
1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4
MZ00000000
108年7月23日
牟中凡
 200元
2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4
MZ00000000
108年7月31日
牟中凡
 200元
3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804
MZ00000000
108年7月23日
牟中凡
 200元
4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712
JJ00000000
108年3月16日
牟中凡
 200元
5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712
JJ00000000
108年3月16日
牟中凡
 200元
牟中凡部分小計:
 1,000元
1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712
JJ00000000
108年3月30日
張珮辰
 200元
2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712
JJ00000000
108年3月28日
張珮辰
 200元
3
網路遊龍資訊館
10712
JJ00000000
108年3月28日
張珮辰
 200元
張珮辰部分小計:
 600元
1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712
JJ00000000
108年3月22日
黃己泰
 200元
2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712
JJ00000000
108年3月15日
黃己泰
 200元
3
國都旅館
10710
GM00000000
108年1月23日
黃己泰
 200元
4
國都旅館
10710
GM00000000
108年1月23日
黃己泰
 200元
黃己泰部分小計:
 800元
1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8
RT00000000
108年11月27日
杜俊雄
 1,000元
杜俊雄部分小計:
 1,000元
1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8
RT00000000
108年12月3日
黃佩雯
 200元
2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8
RT00000000
108年12月3日
黃佩雯
 200元
黃佩雯部分小計:
 400元
1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712
JJ00000000
108年3月12日
徐鈺媛
 200元
2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2
LD00000000
108年5月31日
徐鈺媛
 200元
3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2
LD00000000
108年5月16日
徐鈺媛
 1,000元
4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2
LD00000000
108年6月25日
徐鈺媛
 200元
5
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
10804
MZ00000000
108年8月24日
徐鈺媛
 200元
6
國都旅館
10710
GM00000000
108年2月15日
徐鈺媛
 200元
7
國都旅館
10710
GM00000000
108年1月4日
徐鈺媛
 200元
徐鈺媛部分小計:
 2,200元
1
國都旅館
10806
PW00000000
108年11月4日
黃振輝
 200元
黃振輝部分小計:
 200元
1
國都旅館
10712
JK00000000
108年4月23日
黃韻昇
 200元
2
國都旅館
10802
LD00000000
108年5月9日
黃韻昇
 200元
3
國都旅館
10806
PW00000000
108年9月5日
黃韻昇
 200元
黃韻昇部分小計:
 600元
1
國都旅館
10712
JK00000000
108年4月27日
黃韻達
 200元
2
國都旅館
10802
LD00000000
108年5月23日
黃韻達
 200元
3
國都旅館
10804
MZ00000000
108年7月4日
黃韻達
 200元
4
國都旅館
10806
PW00000000
108年9月6日
黃韻達
 200元
黃韻達部分小計:
 800元
1
國都旅館
10710
GM00000000
108年2月23日
黃韻成
 200元
2
國都旅館
10712
JK00000000
108年3月7日
黃韻成
 200元
3
國都旅館
10712
JK00000000
108年5月2日
黃韻成
 200元
4
國都旅館
10802
LD00000000
108年6月21日
黃韻成
 200元
5
國都旅館
10804
MZ00000000
108年8月15日
黃韻成
 200元
6
國都旅館
10804
MZ00000000
108年8月14日
黃韻成
 200元
7
國都旅館
10804
MZ00000000
108年8月6日
黃韻成
 200元
8
國都旅館
10806
PW00000000
108年8月26日
黃韻成
 200元
黃韻成部分小計:
 1,600元
1
國都旅館
10712
JK00000000
108年4月22日
吳玲錦
 200元
2
國都旅館
10802
LD00000000
108年5月1日
吳玲錦
 200元
3
國都旅館
10804
MZ00000000
108年7月30日
吳玲錦
 200元
4
國都旅館
10804
MZ00000000
108年7月26日
吳玲錦
 200元
5
國都旅館
10806
PW00000000
108年9月6日
吳玲錦
 200元
吳玲錦部分小計:
 1,000元
1
國都旅館
10710
GM00000000
108年2月19日
黃凱汶
 200元
2
國都旅館
10712
JK00000000
108年3月12日
黃凱汶
 200元
3
國都旅館
10712
JK00000000
108年4月22日
黃凱汶
 200元
4
國都旅館
10712
JK00000000
108年5月3日
黃凱汶
 200元
5
國都旅館
10804
MZ00000000
108年8月20日
黃凱汶
 200元
6
國都旅館
10806
PW00000000
108年9月12日
黃凱汶
 200元
黃凱汶部分小計:
 1,200元
1
國都旅館
10710
GM00000000
108年1月21日
黃佩玲
 200元
2
國都旅館
10710
GM00000000
108年2月19日
黃佩玲
 200元
黃佩玲部分小計:
 400元
1
國都旅館
10802
LD00000000
108年6月26日
黃棋瑞
 200元
2
國都旅館
10802
LD00000000
108年5月30日
黃棋瑞
 200元
3
國都旅館
10806
PW00000000
108年9月1日
黃棋瑞
 200元
黃棋瑞部分小計:
 600元
1
國都旅館
10712
JK00000000
108年5月2日
黃麗蓽
 200元
2
國都旅館
10802
LD00000000
108年5月29日
黃麗蓽
 1,000元
3
國都旅館
10804
MZ00000000
108年7月3日
黃麗蓽
 1,000元
黃麗蓽部分小計:
 2,200元
1
國都旅館
10712
JK00000000
108年3月13日
謝美雲
 1,000元
2
國都旅館
10804
MZ00000000
108年7月8日
謝美雲
 1,000元
3
國都旅館
10806
PW00000000
108年9月6日
謝美雲
 200元
4
國都旅館
10808
RT00000000
108年11月9日
謝美雲
 1,000元
謝美雲部分小計:
 3,200元
1
國都旅館
10710
GM00000000
108年2月14日
李郭娥
 200元
2
國都旅館
10712
JK00000000
108年4月24日
李郭娥
 200元
3
國都旅館
10802
LD00000000
108年6月25日
李郭娥
 200元
4
國都旅館
10808
RT00000000
108年11月7日
李郭娥
 200元
李郭娥部分小計:
 800元
1
國都旅館
10710
GM00000000
108年2月3日
蘇佩君
 200元
2
國都旅館
10712
JK00000000
108年4月25日
蘇佩君
 200元
3
國都旅館
10802
LD00000000
108年6月4日
蘇佩君
 200元
4
國都旅館
10802
LD00000000
108年6月11日
蘇佩君
 200元
5
國都旅館
10806
PW00000000
108年9月26日
蘇佩君
 200元
6
國都旅館
10806
PW00000000
108年10月8日
蘇佩君
 200元
蘇佩君部分小計:
 1,200元
以上統一發票共180張,中獎金額總計:
46,400元
註:上揭180張統一發票中,經網路遊龍資訊館開出計67張,中獎金額達1萬6,600元,經網路遊龍資訊館中和分店開出計59張,中獎金額達1萬5,000元,經國都旅館開出計54張,中獎金額達1萬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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