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
原告 呂秀嫥
被告 吳秉翰
被告 王平杰
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324號),經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4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自白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迭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5 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
法官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5 月31日
書記官謝慕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