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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7號
原告阮惠琨
被告林玟鋒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目前暫寄押在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969號、第970號,112年度偵字第12553號、第12567號、第13111號、第13150號),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受理,而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5 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
法官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5 月31日
書記官謝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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