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附民,56,2024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趙娟娟
被 告 鄭秀鈴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宗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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