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唐文儀
被 告 劉佳惠
上列被告劉佳惠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