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附民,88,2024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許麗珍

被 告 黃雅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金簡字第3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由112年度金訴字第596號改分),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岳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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