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易,311,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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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3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彥璋因病於民國111年7月7日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高雄長庚醫院)住院、於同年月8日接受手術治療、於同年月11日有因缺氧性腦病變至加護病房住院治療,嗣則因缺氧性腦病變臥床無法自行活動、呈現植物人狀態;

又本案經起訴後,本院曾函請高雄長庚醫院於被告出院時通知本院,並陸續函詢該院被告病況,至112年11月30日仍獲該院覆稱被告仍在住院治療中、迄未獲該院通知被告有出院之情形,有高雄長庚醫院111年7月25日診斷證明書及本院、高雄長庚醫院歷次往來函文在卷可查,堪認被告現因疾病不能到庭,即有停止審判之事由,揆依首揭規定,本案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偲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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