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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01號
原 告 李永珅
廖秝玲(原名黃廖銀妙)
簡志昌
城揚行銷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孟澴
原 告 蕭貴丹
王詩涵
被 告 黃耀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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