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交附民,49,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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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蔡佩雯
蔡佩珊
蔡宛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複 代理人 孫敬崴律師
被 告 許雲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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