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侵附民,27,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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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AV000-Z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AV000-Z000000000A

訴訟代理人 陳彥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甲○○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雖對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49號刑事案件中之另一被告乙○○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乙○○之刑事案件部分,因其未到庭而依法拘捕中,故原告對乙○○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待乙○○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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