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單禁沒,520,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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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2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宗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2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該編號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均屬違禁物。

又該等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106年度偵字第1299號卷第48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均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諭知沒收。

㈣、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備註 1 大麻(含包裝袋) 5包(驗後淨重合計3.41公克) 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106年7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623016270號鑑定書(見106年度偵字第1299號卷第58頁) 2 菸葉研磨器 2個 無 106年度檢管字第1691號扣押物品清單 3 菸草 2包 無 4 捲菸紙 1個 無 5 濾嘴 1個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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