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單聲沒,165,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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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峻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峻逸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滿簽結,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2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及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PUMA商標之物品,有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1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1份及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等件附卷可稽(見警卷第36頁、第41至42頁、第49頁),堪認前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60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7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與警扣押乙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存卷可查(見警卷第30至35頁)。

是該筆扣案之現金6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綜上,聲請人所為聲請,均屬有據,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襪子 38雙 2 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之襪子 2雙 3 仿冒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PUMA商標之帽子 1件 4 現金(新臺幣)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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