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審交訴,186,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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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勇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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