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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慧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被 告 簡忠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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