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審原訴,21,2024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慕霖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
指定辯護人 陳昭琦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000號、第26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詹慕霖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王聖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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