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審易,1557,2024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5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信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89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信穎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零點零零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零點參貳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 實李信穎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27日1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12年3月28日1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處所,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於112年3月30日10時24分許,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李信穎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實施搜索,當場扣得其施用後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檢驗前淨重0.029公克、檢驗後淨重0.00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336公克、檢驗後淨重0.324公克),復徵得李信穎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理 由

一、被告李信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6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4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追訴,應屬適法。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查獲毒品案件嫌疑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443號、112年8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9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件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同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其施用第二、一級毒品前持有各該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有害於人體,猶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本案施用毒品之行為,不僅戕害自己身體健康,更助長毒品氾濫,所為誠屬不該。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

兼衡其於本院自陳之教育程度與生活經濟狀況(涉及被告隱私,詳卷)、素行(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施用毒品者本身具有病患性人格特質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扣案之米色粉末、白色結晶各1包,經鑑定後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前述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弓皓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