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審金訴緝,18,2024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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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緝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琳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223號、109年度偵字第8444號、109年度偵字第9132號、109年度偵字第9133號、109年度偵字第10030號、109年度偵字第19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雅琳被訴如附表一部分(即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陳雅琳、林裕庭(林裕庭業已由本院另行審結)及吳龍麟(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緝中)於民國108年10月起,加入「原子小金剛」、「馬力歐」所屬之詐欺集團,約定由林裕庭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被害人受騙後所匯入之款項,而陳雅琳、吳龍麟則擔任駕車載送車手提款之工作。

詎渠等竟與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人成員於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列之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吳佳欣施以詐術,致吳佳欣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列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各人頭帳戶內。

嗣陳雅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林裕庭至附表二所示之地點,由林裕庭於附表二所載之時間,提領如附表二所列之款項,再上繳給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而達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後因吳佳欣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陳雅琳涉犯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部分)之事實,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325號),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86號審理後,認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5月,於民國110年6月9日判決確定(下稱前案)等節,有前案之刑事判決書(見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29號卷第269頁至第278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被告被訴如附表一之犯罪事實,既曾經前案之判決確定,檢察官復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而繫屬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附表一: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 匯入金額 提款車手 備 註 吳佳欣(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9日17時11分許,以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名義撥打電話予吳佳欣,佯稱:因拍賣網站遭駭客入侵,導致訂單重複,須依指示操作進行退刷云云,致吳佳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入右開帳戶。
108年10月9日21時57分 曾若喬所申請設立之兆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988元 林裕庭(車手)、 陳雅琳(司機)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附表二:
編號 提領人 提領帳戶 提款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匯款人 備 註 1 林裕庭、陳雅琳 曾若喬所申請設立之兆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9日22時5分 30,000元 兆豐銀行鳳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吳佳欣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2 林裕庭、陳雅琳 曾若喬所申請設立之兆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9日22時16分 2,000元 中華郵政高雄民壯郵局(高雄市○○區○○路00○00○ 00○00號) 吳佳欣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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