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毒聲,765,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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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3號、第244號、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俊林施用第一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吳俊林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認無誤,且其分別為警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人員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分別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詳如附表編號1、2),有如附表編號1、2之證據欄所示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堪可認定。

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3年5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緝字第27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迄今並無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遇之紀錄。

是本件係被告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所為,縱被告其間因犯施用毒品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仍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再予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機會。

㈢被告如附表編號1之施用毒品犯行,前經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37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自110年5月21日起至112年5月20日止,被告於上開緩起訴期間內再犯附表編號2施用毒品犯行,而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字第45號撤銷緩起訴處分,因被告於檢察事務官偵詢時表示後悔,所有戒癮治療都會積極參與等語,檢察官再次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6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522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然被告未按規定接受約談及採尿監督,而再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字第366號、第367號、第368號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卷資料無誤,並有上開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2455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

由此可見,被告戒毒意志薄弱,欠缺戒除毒癮之自律及決心,且其有毒品來源,不宜繼續任被告處於得任意與外界接觸之環境。

是檢察官未再給予附命戒癮治療或其他條件之緩起訴處分,而聲請觀察、勒戒,以監禁式之治療方式,求短時間內隔絕被告之毒品來源,務使其專心戒除毒癮,核屬其裁量權之適法行使,本院應予尊重。

㈣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另有附表編號3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惟被告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事實,業據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684號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是該部分之聲請事實實屬重複,然因不影響本裁定之結論,爰不另為駁回之諭知。

另被告受數個觀察、勒戒之裁定,應由檢察官執行其一,被告不至於受到重複執行之不利益,附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施用毒品 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 施用方式 採尿時間 驗尿結果 證據 案號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09年3月18日14時許 高雄市○○區○○街00號11樓之4住處內 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摻水注射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109年3月20日12時25分許 可待因及嗎啡陽性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自強路派出所尿液採證同意書、尿液送驗編號表(尿液編號:A109131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檢體編號:A109131號)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9年4月7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A109131號) 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3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號)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10年12月19日14、15時 在上開住處內 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110年12月23日10時12分許 可待因及嗎啡陽性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11年1月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60號)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11年2月9日20時許(聲請書誤載為18、19時許) 在上開住處內 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摻水注射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111年2月10日0時38分許 可待因及嗎啡陽性 勘察採證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尿液採驗代碼對照表(檢體代碼:0000000000號)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1年3月9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000號) 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5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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