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簡,2329,2024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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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詠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第四點更正為「四、扣案之明治巧克力3條,為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或發還告訴人領回,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點誤繕為「四、扣案之明治巧克力3條,屬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惟既已發還告訴人領回,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等語,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尚無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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