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簡,3490,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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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筱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9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筱艷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與不採被告周筱艷(下稱被告)辯解之理由,除證據部分補充「證人即蔡麗珠於警詢之陳述」、及補充被告辯解不足採之理由如後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補充不採被告辯解之理由:至被告固辯稱:我沒有針對告訴人,這是我跟同事說話的習慣性用語,這是我的口頭禪等語(他字卷第11、36頁)。

惟按公然侮辱罪之成立,其侮辱之對象固以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為限,但不以指明姓名為必要,如就行為人表示之旨趣以及其他情事綜合觀察,得推知其所指為何人者,即足當之。

查被告係因工作事宜與告訴人溫苡甯、老板蔡麗珠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獅甲社區閱覽室會談,爾後被告與告訴人產生爭執而離開,再經過上開閱覽室時,被告看到告訴人斜眼看著她,待被告要離開時,往裡面看一下,順口就說了「肖查某」等情,業經被告警詢中所自承(他字卷第10至11頁),已足特定被告口出穢語之對象係針對稍早與其產生爭執之告訴人。

又「肖查某」一語乃粗俗言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含有輕侮、鄙視之意,客觀上足使受辱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該不雅言詞縱為被告之口頭禪,然一旦以不同之態度、語氣,呈現在不同情境之下,口頭禪亦非不能成為侮辱言詞。

本件被告因與告訴人發生糾紛,可知被告與告訴人處於持續對立之地位,被告於當時不滿告訴人情況下而在場口出上開侮辱性言詞,顯係針對告訴人辱罵,而非僅作為平時口頭禪、單純開玩笑語氣之用,此等言詞對於遭謾罵之告訴人而言,自足以使告訴人難堪而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實難謂無侮辱告訴人之意。

被告上開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並無足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質疑其工作時間擅離崗位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方式解決糾紛,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以「肖查某」之粗鄙言詞辱罵告訴人,實欠缺尊重他人人格及名譽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

復審酌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且迄今尚未獲取告訴人之諒解並賠償告訴人之損害;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本案侮辱性言詞對告訴人人格法益侵害程度,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9954號
被 告 周筱艷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筱艷係高雄市○鎮區○○路00號獅甲社區清潔人員,於民國112年2月9日15時45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獅甲社區閱覽室,因不滿該社區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溫苡甯質疑其工作時間擅離崗位,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前揭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以「肖查某」(台語)等語辱罵溫苡甯,足以貶損溫苡甯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溫苡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周筱艷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溫苡甯之證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另告訴意旨認被告於112年2月9日15時許,在上開社區閱覽室,有以「閉上妳的鳥嘴」等語辱罵告訴人。
惟查此為被告堅決否認,且此部分除告訴人單一指訴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佐證,尚難為不利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核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接續犯,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劉慕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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